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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带包装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日期:2017-08-31 15:43:42    阅读:0

如何界定带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让不少消费者感到困惑,甚至包括一些专业人士。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方面,二者确实存在着许多交叉的地方,实践中确实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中涉及二者有代表性的条款归纳出来,从法理层面探讨二者的区别。


食用农产品

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这意味着该法允许并鼓励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

食用农产品包装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的“等”字表明,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进行了标识也是可以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这意味着食用农产品允许使用添加剂。


预包装食品

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国家卫计委在公布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单位标识与日常监管做了说明。明确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单位(食用农产品的一般做不到使用法定单位。比如,一个萝卜进行包装销售就无法使用法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鉴别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存在着混淆的地方,也就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某些方面存在着混淆,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二者有何不同

法律层面的内容混淆容易给实际的监管工作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分析界定时,可参考以下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产品的内容物肯定是初级农产品,此时即使使用了包装,包装也有相应的标识,此时欲立案、处罚,一定要慎重、谨慎,要综合判定其生产时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同时,必须考虑该产品的化学性质是不是发生了变化,这一点特别重要。比如肉类,即使带有标识的包装,也要考虑其内在质量是否发生化学变化。如,纯肉卷一般只是进行简单的分割,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它就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如果是合成肉的肉卷,就会添加食品添加剂,此时就是预包装食品。

另外,还要看其使用的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还是农产品添加剂(如保鲜剂等)。如果是前者即可判定为预包装食品,后者反之。

当然,我们更期待国家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解释和权威的界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