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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相关食品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日期:2017-04-17 16:47:03    阅读:0

4月11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婴辅细则》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药监总局表示,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婴辅细则》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此外,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李楠)